引言:为整治夜场乱象,维护社会公序,一场名为“2024春雷行动”的全国性夜场严打行动开展,且会持续百日。从春雷行动开展情况来看,除常见的涉黄犯罪外,还出现一个以往少见的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在春雷行动中通常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夜场等提供有偿陪侍。
一、本罪的前沿及犯罪构成要件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本罪所处的“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来看,本案保护的法益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于沾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恶习。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以盈利为目的的配饰,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实践中司法机关已将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客观行为)纳入本罪的打击范围。
从主观方面来看,组织者需明知被组织者为未成年人仍组织实施有偿陪侍行为。
二、关于本罪的相关思考
1、被组织人数
2023年11月25日检察日报《立足法益解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指出本案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本罪并无组织人数方面的要求。从公开的案例来看,即使组织人数为1人、2人均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有偿陪侍是否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罪名来看,本罪列举的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有偿陪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本罪目前也无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但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检例第173号)指出,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综合考虑组织人数是否众多、组织违法犯罪持续的时间长短、是否采取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犯罪手段、被害人(未成年人)是否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是否要求被害人(未成年人)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等认定犯罪情节严重,即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将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伺纳入本案的打击范围。
3、不作为能否构成本罪
假设娱乐场所内有2名管理人员,其中1人A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另1人B未阻止,那么B是否因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而触犯本罪?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不作为的帮助犯应当得到肯定。例如,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的,就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概言之,在法律上,对正犯的犯罪行为具有防止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该义务的,至少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笔者认为,负有管理义务的负责人应采取实质性的阻断措施,例如采取报警、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等措施。
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触犯本罪量刑
(一)、(2023)粤0111刑初2765号案件: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5人;3.犯罪持续时间:12天;4.犯罪形态:犯罪预备;5.从轻情节:坦白;6.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2023)粤0111刑初2767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2人;3.犯罪持续时间:2年4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自首;6.量刑:有期徒刑7个月。
(三)、(2023)鄂1224刑初398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2人;3.犯罪持续时间:6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坦白;6.量刑:拘役4个月。
(四)、(2023)鄂0984刑初338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3人;3.犯罪持续时间:1年;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坦白;6.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
(五)、(2021)豫1381刑初716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4人;3.犯罪持续时间:5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坦白;6.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
(六)、(2020)川0114刑初705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2人;3.犯罪持续时间:4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坦白;6.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七)、(2020)川1028刑初173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6人;3.犯罪持续时间:2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自首;6.量刑:有期徒刑9个月。
(八)、(2020)川0114刑初303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2人;3.犯罪持续时间:1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自首;6.量刑:有期徒刑9个月。
(九)、(2019)川0114刑初422号:1.手段:高薪招聘;2.组织人数:5人;3.犯罪持续时间:2年2个月;4.犯罪形态:既遂;5.从轻情节:自首;6.量刑:有期徒刑6个月。
四、总结
目前从公开渠道来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近五年来适用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逐渐增加,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管理人员也必须杜绝未成年人入职,避免触犯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辩护人,应综合全案分析判断涉案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情、参与的程度、组织的手段(自由型、控制型、压制型)、犯罪持续时间等,籍此提出有效辩护意见。
生、变
(本文由黄锐聪律师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