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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会所与按摩技师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5.02.21 作者: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
本白皮书来源于网络数据、论文期刊、法律法规等收集整理,仅供读者学习,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当今社会,人们对养生健康的追求越来越多,各种按摩店、足浴店、理疗会所等养生会所兴起。而在这些养生会所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按摩技师,大部分是以比例分成的形式从养生会所获取报酬。在这种模式下,养生会所与按摩技师之间到底是商业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实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分析判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看双方契合哪种法律关系特征,以下用一宗笔者代理过的案件予以分析。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30日张某到某足浴店,工作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按摩服务,张某的报酬是根据服务客户的消费数额五五分成,无固定收入也没有保底收入,每个月结算一次,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张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且无需考勤,工作时长也可以自行决定,其可以在收到足浴店的工作通知后自行决定是否前往店里提供服务。因张某服务客户投诉较多,足浴店通知张某不用再来上班,2023年10月7日起张某未再到足浴店工作。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浴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

张某与某足浴店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照本案,首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足浴店)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按照申请人的举证情况,申请人未能合理地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客观事实;最后申请人没有提交事实证据证明其工资约定等主张内容,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逻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是有别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征。综上,由于申请人不能充分、合理地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客观情形,因此,本庭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等仲裁请求,本庭均不予支持。


总结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业务相关性。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来审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张某与某沐足店虽然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却相当松散,不具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的关系,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