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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简析

2025.02.26 作者: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
本白皮书来源于网络数据、论文期刊、法律法规等收集整理,仅供读者学习,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夫妻公司”常见的类型有:1、夫妻其中一方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而配偶并非公司登记的股东,但实际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中担任监事或其他职务;2、公司仅有2个股东,2个股东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经营;3、夫妻双方一起持有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只有其中一方经营公司。在面对债务纠纷时,夫妻双方更容易利用夫妻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来逃避债务,而夫妻公司也多数没履行能力,此时债权人遇到夫妻公司恶意拖欠债务,如何刺破夫妻公司的人格面纱,进而要求夫妻两人与夫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能执行回款,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经笔者搜索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但毕竟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不同法院的论述供读者参考。下面笔者就“夫妻公司”的前2种常见类型展开论述:

 

1、对于夫妻其中一方系公司的唯一股东,而配偶并非公司登记的股东,但实际共同参与公司经营,在公司中担任监事或其他职务类型的情形:

夫妻其中一方作为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规定,唯一股东不能证明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的配偶,因其并非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无法直接要求其以股东身份承担责任,这时候作为唯一股东的夫妻一方,就很容易利用并非公司股东的配偶来收取公司的款项以转移财产,导致公司与唯一股东名下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届时债权人要想执行回款就难上加难。此时,债权人可以考虑将配偶也作为被告起诉上去,把配偶主张上去也更有利于后续的调解或诉讼。

配偶虽然并非公司股东,但与唯一股东系夫妻关系,且两人共同经营公司,参与案涉纠纷的交易,公司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配偶一并起诉要求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非达到上述条件,证明共同经营即可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毕竟实际上配偶确非公司股东,有些法院在审理该些案件的时候会更加严谨慎重,不仅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案涉交易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还会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配偶与公司的债务也存在混同的情况,此时会增加了债权人举证的负担。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 24357 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4)粤1972民初1325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公司仅有2个股东,2个股东为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对外经营:

夫妻两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的夫妻公司,更贴合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公司”的认定,探讨能否要求夫妻两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实则是在讨论夫妻公司是否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能否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有观点认为,夫妻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由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利益一体,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实际上是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利益一体化的一人公司,应当按照一人公司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夫妻之间财产、意思表示上可能存在一致,但并不必然一致,也不必然影响公司人格独立,认为夫妻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扩大一人公司的概念,无法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在涉及债权人权益的纠纷案件中,对于夫妻公司是否为实质上一人公司的思路认定,很大程度影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程度。

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及公司“独立的人格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起诉要求夫妻二人与夫妻公司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举证上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证据收集。首先证明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婚姻登记信息系较为常见的证据,但实际上比较难获知夫妻的登记机关单位和婚姻登记信息,可以先将夫妻两人及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会出庭举证或者法官可能会以查明事实为由询问对方或要求对方举证。第二证明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公司,比如在买卖合纠纷中,夫妻两人是否有采购下单、签收送货单、开具发票、支付货款等经营行为。第三证明夫妻两人的财务与公司财务存在混同、夫妻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该项举证较为困难,经营行为还可以通过是否与夫妻两人进行沟通、签署材料上获知,但财务混同则更多为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债权人无法直接获取,但可以从夫妻两人直接收取款项或者直接付款等涉及钱财交易上进行初步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假如法官认同夫妻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观点思路或者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两人与公司的财务存在一定程序上的混同,此时说不定可以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让夫妻两人需举证证明夫妻两人财务与公司不存在混同,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则会相应减轻。

参考案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2676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实践中,笔者还是建议债权人与“夫妻公司”发生交易之前,尽量做好背景调查,若决定建立交易后,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双方后续产生纠纷后,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